近年来,国家对中小企业制定了不少扶持政策。在税收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20%的优惠税率。如果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上等于享受10%的优惠税率。
有纳税人询问,如果企业做大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以后是否要按25%的税率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某绿色食品厂为例。该厂2011年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数10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今年4月,该厂开发了新产品和新市场,订单不断,效益猛增,仅4月份就盈利16万元。从业人数也扩大到120人。这种情况已经不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了。第二季度企业如何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呢?
如果该企业按目前的情况发展下去,将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无缘,但该厂仍然能够以小型微利企业的身份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先确定月平均值,再确定全年平均值。这就意味着不到年度终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都无法确定,也就不能下结论某企业是否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都暂时参照上一年度的纳税身份。所以,该企业今年每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还可以视同小型微利企业,按10%的税率预缴,也就是按1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将“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当然,申报预缴与汇算清缴不同,年度终了后,如果该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值或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规定的标准,那就要按25%税率汇缴企业所得税,补缴相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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