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后对方无力偿还,解决办法如下:
1、经法院强制执行但还是无力偿还债务的,可由法院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2、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在将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随时申请执行,并且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一、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根据执行的法律文件被撤销的;
3、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执行,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法偿还贷款,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法院查封房产的流程如下: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根据下列的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3、被查封的标的物已经核发过房地产证的,应上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4、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的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5、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6、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法院强制执行对方没钱怎么办
1.法院强制执行对方没钱的,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
2.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也可向法院提交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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