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家宜解不宜结,可偏偏就有人反其道而行之,把一些简单的纷争升级为暴力行为,兵刃相见,最终落得两败俱伤,得不偿失。不久前,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原告熊肇鑫被刺成轻伤,被告人李新明则被判处刑罚并赔偿经济损失。
同在会泽县的老街做生意,熊肇鑫的商铺与被告人李新明、周利芳夫妻俩隔墙相邻。2009年8月29日下午13时许,因下雨产生积水,熊肇鑫的母亲开始打扫自家商铺门前的积水,因下水口在被告人李新明、周利芳商铺门口,为此与被告人周利芳发生争吵,熊肇鑫与李新明相继到了吵架现场,争吵之中,熊肇鑫打了李新明头部几拳,李新明就拿出刀将熊肇鑫杀伤。熊肇鑫受伤当天便到会泽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会泽县中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为轻伤。熊肇鑫遂诉至法院请求解决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新明不能冷静处理生活琐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熊肇鑫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熊肇鑫对李新明的指控成立。熊肇鑫指控被告人周利芳犯故意伤害罪并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周利芳事发当天对其实施伤害,对周利芳的刑事及民事指控均不能成立。熊肇鑫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李新明的刑事及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新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周利芳无罪;由被告人李新明赔偿自诉人熊肇鑫经济损失4937.71元,被告人周利芳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李新明不服依法提起上诉,曲靖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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