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医保报销有时间限制。目前医保是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的,所以为了确保医疗保险金的安全性,各地区对于医保异地报销的时间做出了限制。虽然各地区的报销时间有不同,但大部分都规定在6个月至1年的期限内。也就是说,医保异地报销时间期限为6个月到1年,超过这个时间段则无法进行报销。
地医保报销分两种情况:
1、是临时性去异地医疗,这样的话回来拿着自己的住院证明,包括病例表、收费收据等,去找自己单位的医保监管员盖章,然后在每周一去省医保中心报销;
2、情况是长久居住异地,这就要每年3月份先去原医保中心申请异地安置,填好异地安置表后,在居住地的医疗定点医院看病同样可以报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江西省内异地医保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住院次数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600元,参保职工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一次降低20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医疗照顾人员的起付标准减半执行。报销比例:1、本地住院:三等乙级及以上医院报销百分之几九十,其它医疗机构报销百分之九十二(在职职工);三等乙级及以上医院报销百分之九十二,其它医疗机构报销百分之九十四(退休职工)。2、转外住院:在职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百分之八十八,退休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百分之九十。门诊医疗费用报销:1、普通门诊:职工在本市门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百分之五十的现金,其余部分,由治疗医院记账。2、外地就诊:就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现金垫付;3、特殊门诊:本人定点医院门诊就诊记帐,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百分之六十,个人负担百分之四十普通门诊:百分之四十由参保居民家庭门诊补偿金支付,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特殊门诊: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百分之二十;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百分之二十;一级医院(含以下)起付标准为100元,报销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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