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清偿债务并非必然就是“老赖”的代名词。
一贯意义上讲,“老赖”特指那些具备实际还款能力,但是蓄意拒绝履行偿还债务责任的人士。
倘若债务人属实由于面临不可抗力的因素,诸如商业损失惨重、突遭严重疾病等情况,从而致使其全部或部分丧失在短时间内还清债务的能力,且在此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债权人的调查核实工作,并且对自身财务状况进行如实披露的话,那么多数情况下不会被视为“老赖”。
然而,若债务人在具备偿还能力的前提下,采取非法手段,例如转移资产、隐匿收入等行为来恶意规避债务,则无疑将被判定为“老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全文46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