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堂兄弟姐妹之间是不能结婚的。而要是当事人之间结婚了的话,那么该婚姻就是属于无效的。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一、哪些婚姻是无效的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二、虚报结婚年龄的婚姻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结婚的必备条件,是不可以由婚姻当事人随意改变的。虚报结婚年龄主要是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多报年龄,以达到结婚的目的。也有超过法定婚龄的人少报年龄的情形。例如,黄某丧偶,已58岁,再婚时填表只写50岁。因为这种报假年龄的行为,并不同男不得早于22周岁的规定相抵触,发现后指出其错误,予以批评教育,不必追究什么责任。而那种多报年龄以达到结婚目的的行为,是同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的规定相抵触的,是法律禁止的弄虚作假行为,是骗取结婚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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