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民更改姓名,需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未成年人在更改姓名时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需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证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时,需根据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对于未满18周岁的人,若要更改姓名,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需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在此过程中,若申请人是在校学生,则还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2.对于18周岁以下的公民,若要更改姓名,则需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其中,若申请人是在校学生,则还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3.对于未满18周岁的公民,若要更改姓名,则需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在此过程中,若申请人是在校学生,则还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4.对于18周岁以下的公民,若要更改姓名,则需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一份书面申请。其中,若申请人是在校学生,则还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2、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
3、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未成年人姓名变更规定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未成年人可能会出现姓名变更的情况。对此,《未成年人姓名变更规定》应运而生,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规范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程序,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该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条件和程序。首先,未成年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有关机构应积极配合未成年人姓名变更工作,确保变更程序的顺利进行。最后,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姓名变更手续,并保障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权益。
通过《未成年人姓名变更规定》,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姓名变更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姓名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时,也提醒我们要关注未成年人的姓名权问题,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未成年人姓名变更规定》还明确了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情况,以及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相关部门也给出了相应的办理程序和材料要求。
总之,《未成年人姓名变更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规范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程序,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也提醒我们要关注未成年人的姓名权问题,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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