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按照我部交财发(1993)843号《关于开展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工作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对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一些地方和单位违反政策规定,强行对代征单位已按规定标准足额缴过费的车辆又按销售部门开出的发票价格补征车购费,有的甚至对交通部和财政部明文规定的按定额征费的小轿车也乱补多收。二是,在对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征费中,个别单位对海关征税规定不作了解,乱套乱用关税税率,甚至对货车也按小轿车税率标准计算征费。三是,少数地方为增加本地财政收入,对当地一些部门借口查验车购费乱罚款的问题长期不制止不纠正,使问题愈演愈烈;有的规定本省车辆车购费凭证要年审,但执行中对外省车辆也检查是否有年审章,对没有年审章的就罚款,有的对行车不带车购费凭证强行处罚数百元,超过交通部和财政部规定标准的十多倍。四是个别征管单位将职责内的业务也转为有偿服务,收取所谓咨询费、查档费等服务费或管理费。
为了坚决制止上述问题,保证车购费征收工作正常秩序,维护缴费人合法权利,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把制止和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当作反腐败的重要内容抓出成效。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交通部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细则》,不得擅自增加收费和罚款项目,也不得随意提高其标准。
三、对现行收费、罚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检查。通过检查,有法规依据的应继续执行,没有法规依据的要坚决纠正,多收乱罚的要退赔。
四、对于经常发生乱收乱罚问题且屡查屡犯的单位和人员,上级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严肃查处。必要时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五、请各单位将此次制止和查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问题的情况专文向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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