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申领人员前往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派出所,提交如下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与材料:
(一)提供申领人本人的《居民户口簿》以便参考;
(二)格式严谨的申领人关于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书面申请表(现场填写,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三)为了便于制作符合要求的身份证件,申领人需亲自前往派出所进行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的拍摄或者提交个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的居民身份证标准彩色照片,同时在现场完成指纹信息的采集工作(保证图像清晰且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
(四)在申请人成功领取新证时,请务必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前往指定地点领取。
(五)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如监护人希望代替他们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须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正本以及副本以供查验,并需遵守相关规定。
(六)对于因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以及偏远山区出行不便的群众,若有补领《居民身份证》的需求,可向户籍管理派出所提出申请,商议确定合适的日期之后,我们会派出经验丰富的警务人员携带必要的设备,开展上门服务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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