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简易征收的6种情况有哪些
1.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无论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哪类固定资产(即不得抵扣且未曾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简易方式均以4%的征收率进行减半征收增值税。而模型纳税人在销售自我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其相应的增值税税率则为减按2%征收。
至于小规模纳税人,他们在销售自我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之外的其他物品时,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来征收增值税。
2.当纳税人销售旧货时,根据相关规定,应按照简易方式依照3%的征收率进行减按2%的征收增值税。这里所说的“旧货”,特指那些已经进入二次流通并具备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但并不包含自我使用过的物品在内。
3.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他们销售的是自产货物,那么他们有权利选择按照简易方式依照3%的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4.对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而言,他们在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时,可以按照简易方式依照6%的征收率来计算应缴纳税额,但是他们不能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来说,他们在销售自来水时,应当按照简易方式依照6%的征收率来征收增值税,同时他们也不能抵扣其购进自来水时从增值税扣税凭证中所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类型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
首先,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晰明了且证据充足;
其次,被告方承认自己涉及违法行为,并在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上未提出异议;
再者,被告方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无任何反对意见。相较于传统的繁琐审判程序,刑事简易程序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特征:首先,该程序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不适用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其次,该程序仅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实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拥有第一审案件的审判权,但却无法使用此程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即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而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则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者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刑事案件;
再次,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必须具备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条件,重大、疑难、复杂的以及涉外的刑事案件并不适用此程序;
最后,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精简版,旨在实现快速审判的目标,例如审判组织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以及审理期限的缩短等等。
然而,具体的简化程度并非由法院、检察院或当事人所决定,而是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此外,审判组织也相对简洁,可以采用独任制的方式进行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对于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所售出的自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而言,其应缴纳的增值税实行简易征收措施,适用4%的法定征收率进行征收,并且将税率降低至50%。而对于小型规模纳税人来说,他们在销售自用非固定资产时,将按照3%的法定征收率来计算并缴纳增值税。这种简化征收方式旨在促进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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