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而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
(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五)依靠群众。
(六)审判公开。
(七)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八)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九)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十)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十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十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十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十四)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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