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一、参保条件
本市范围内因城市拓展、道路网络、市场建设、工业园区开发等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村(村民小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参保对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列入土地承包时纯农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现役义务兵、各类在校学生(研究生、博士生除外)返回原籍的归正人员。
三、参保时间:
被征地的农村居民应以村民小组以上组织(自然村、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为参保单位,按征地时间同步参保。
四、参保办理:
被征地新增:
1、凡符合条件参加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村或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小组(自然村、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为参保单位。
2、携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情况说明书(说明书要写明被征地情况和耕地情况,并加盖所属镇街公章,国土资源所公章,村委会公章),附征地合同复印件。以及由所在村民小组(自然村、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填报的《义乌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参保人员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到市社保处办理参保登记,
3、村经办人确认参保缴费人员名单(附参保情况说明)并加盖村公章。
被征地补办:
1、由村开据补办手续证明(写明补办原因,加盖村公章),
2、《义乌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花名册》,需加盖村公章、镇(街道)公章
3、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稠城街道失地农民需提供股东名单复印件,并加盖村公章。
五、缴费方式及标准:
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标准为7000元和36000元。以后缴费标准随我市经济发展由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六、待遇享受及办理
一次性缴纳7000元或36000元的被征地农村居民,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在办理待遇享受手续后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遇。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当月办理参保缴费,次月享受。目前参保人员养老待遇标准为205元/月或340元/月,以后随我市经济发展由市政府适时调整。
参保人员在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当月,本人持公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工-行、农-行、邮政)到社保处办理相关手续,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新参保村的银行存折由社保处统一发放)
七、个人账户退还办理:
1、待遇享受人员死亡,由办理人员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死亡人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所在村委会证明(写明死亡人员姓名、死亡时间、身份证号码、办理人姓名及办理人与死亡人员的关系)到社保处办理。
2、待遇未享受人员死亡,由办理人员携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死亡人殡仪馆火化发票原件、所在村委会证明(写明死亡人员姓名、死亡时间、身份证号码、办理人姓名及办理人与死亡人员的关系)到社保处办理。
3、户籍迁出义乌市,由迁出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迁出地村委会证明、迁入地派出所户籍证明或户口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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