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惠州市政府获悉,《惠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出台,从9月1日起实施。参保人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为20元、40元、60元、80元四个档次,据悉,各县区将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储备金制度,用于补足长寿者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足部分,以及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提高部分。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80,老年津贴标准每月50元,养老金和老年津贴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包含嫁入或入赘人员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办法》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与会者认为,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项民心工程。
《办法》规定,享受此项养老保险政策的村民,为惠州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后,所在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本县、区人均耕地面积1/3的被征地农民,其中已转为居民和被征地后出生的子女以及嫁入、入赘人员也包含在内。凡市辖区内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均可参加养老保险。另外,如果参保人同时具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或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条件的,由本人自愿选择参加其中一项,不得同时参加两项或多项养老保险。
缴养老保险费分四档
据介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由三部分组成,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助的资金以及养老保险基金收益及其它收入。其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县、区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参保人个人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为20元、40元、60元、80元四个档次,参保人所在村民小组原则上应对参保人个人缴费实施养老保险费补贴,具体标准由村(居)民小组大会协商确定。参保人所在村民小组没有经济补贴能力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参保人个人缴纳。另外,县区财政补助给被征地农民参保人个人的养老保险费为每人每月30至5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由各县、区财政补助给被征地农民参保人个人的养老保险费,由各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当月参保人数和补助标准,于当月的30日前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据了解,各县区还将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按当年养老保险费征集总额的5%建立,各县、区财政应把当年的储备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在次年4月底前将储备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这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长寿者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部分,以及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提高部分。若本办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个人可申请领取养老金每月低于老年津贴发放标准的不足部分。
老年津贴标准每月50元
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经县、区社会保险部门资格审查,具备下列条件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老。具体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即可领取。据了解,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80,养老金和老年津贴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领取养老金和老年津贴的人员,应于每年12月月底前,由本人或参保单位向县、区社会保险部门提供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从次年1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或老年津贴。经证实生存者,予以补发。如果参保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老年津贴至本人终老。老年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各县、区财政安排资金支付。
另外,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继续缴费或一次性缴至满15年,并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惠城区被征地农民参保人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补助、老年津贴和储备金,由市财政安排资金支付。惠城区被征地农民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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