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无偿债之可能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拘留,往往是由于被诉执行人出于某种原因而拒绝履行已经由生效判决所判定的法定义务,故意躲避、规避或干扰执行程序的正常运行。
若被诉执行人明知自身具备履行债务的经济能力,却依然选择拒绝履行,或者通过藏匿、转移资产等手段来逃避执行,那么司法机关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然而,如果被诉执行人确实无力承担债务,且能够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如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状况等,那么司法机关一般会慎重考虑是否需要采取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