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中国规定的外国法院量刑期限如何确定
时间:2023-05-07 21:31:20 3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如何确定外国法院对不符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罚期限,以及如何根据一定原则确定外国法院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处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申请改判,应当提交有关材料,提请刑罚执行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改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国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刑法的规定,作出刑罚转换裁定。外国法院判处刑罚的性质和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应当按照刑罚和期限折算;外国法院判处刑罚的性质和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应当按照刑罚的种类和期限折算刑罚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折算后的刑罚应尽可能与外国法院的刑罚相一致;

(2)折算后的刑罚在性质和期限上不得重于外国法院的刑罚,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类似犯罪的最长刑期;

(3)剥夺自由刑不得转换为财产刑;(4)转换后的刑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类似犯罪的最短刑期。

被判刑人在回国服刑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相当于改判一日。

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裁定为终局裁定。自诉程序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在法定追诉时效期间,可以直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自诉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即应当向法院提出自诉。但是,自诉人自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制作起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书或者自诉笔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自诉人、被告人和代为自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二)时间、地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方式、情节和危害后果;(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人民法院的名称、送达的具体时间;(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和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被告人三人以上的,自诉人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书副本。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自诉或者口头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提审人。对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少刑事证据的,自诉人不能提供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但是,自诉人提出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新证据,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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