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省政府采购办公室接到省政府通知,由其主导的一个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暂时不能推进,但是该项目已经进入到了招标文件发售阶段,虽然离开标尚有时日,但是很多供应商已经在积极着手为这个项目进行准备。该省政府采购办公室非常犯难,这个项目该以何种方式宣布暂停?给供应商带来的损失要如何赔偿?
案例二:中部某市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一个项目,在开标前一天收到当地纪委通知:有一家企业对该项目提出质疑,该项目要暂停开标。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提出疑问:该项目在进行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种审批程序,在发售招标文件之后,也先后两次组织相关供应商进行答疑并根据供应商所反映的问题,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一次修改。项目应该说规规矩矩、公平公正地进行着,为什么要在开标前一天被叫停?彼时欲投标的供应商都已经做好了准备,他们的损失又由谁来赔偿?
答(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应予废标。
在事件一中,首先要确定这个项目为何被省政府暂停。有可能是资金不到位,或者是规划不合理等其他原因。只要其符合重大变故法定条件,那么该项目可以依法取消任务、按废标处理。此时属于正常废标,可以不考虑补偿供应商损失的问题。
如果该项目被叫停的原因不符合重大变故的要求,那么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有可能被依法追究责任,此时对供应商的赔偿问题将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如果该项目不处于发售招标文件阶段,而是已经完成了评标且已经确定了中标供应商,那么这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关系,彼时如果项目再叫停,那么要涉及的法律责任将会更大。
在事件二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质疑,为什么当地纪委可以在开标前一天因为供应商反映的问题而叫停项目,原则上,采购项目不得擅自被终止,并且通常情况下,在开标的3天之内,项目不得被停止或更改。这主要是出于对各方当事人利益因素的考虑。
我国是法制国家,有庞大的法律体系。政府采购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项目受到《政府采购法》的制约和保护,项目所涉及到的各个方面的人和事,也同样会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制约和保护。所以项目被叫停,原因不一定是项目违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只要按照规章制度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即可,对于该项目的后续情况不用过分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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