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某(女)称其卖给被告张某(男)一批药材,张某收货后欠货款未还,持借条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息285950元。张某辩称其和甄某有过男女暧昧关系,没购买过甄某的药材,欠条系伪造。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和委托司法鉴定查明:借条上指纹虽系张某指纹,但借条字迹在张某名字字迹之后形成,且签名系斜着、倒着签字形成,除张某签名外均系甄某所写,结合甄某对张某如何按指纹的陈述前后三次不一致、对张某是否出具收货条的陈述前后矛盾、对药材价格的陈述也与市场实际情况不符、说错张某药店名称,张某在一审法院第一次通知其调解时即到公安机关报警等情况,法院认定不具有真实性,判决驳回甄某诉讼请求。
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或构成犯罪
虚假诉讼行为一直是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甄某利用虚假证据起诉,幻想获得原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不仅官司败诉,还被法院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采取了强制措施,损失近2万元诉讼费和鉴定费,受到了严厉制裁,可谓得不偿失。行为人利用了公权力来达到诈骗目的,损害的是司法的公信力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司法秩序,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伪造证据等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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