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消费提取:购买商品房提取首付款
办理时间、地点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城区服务部及各区县管理部网点
办理时限
一至十五个工作日办结
受理条件
符合提取条件,即可申请
办理材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②房管部门办了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原件;
③由开发商出具购房应付首付款手续原件(或首付款收据);
④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凭证原件;
⑤出具购房当地房产部门的查房证明;
⑥无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可提供本人在乐山市范围内的中、农、工、建等银行的储蓄卡或存折;
⑦若购房合同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⑧2015年4月1日后(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夫妻任一方在乐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房的还需提供户籍证明,或工作所在地证明(是指:1、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2、连续缴纳最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⑨配偶以该套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婚前财产,其合同上只有一方名字,婚后提取另一方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需要提供愿意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公证书;
⑩签署《风险告知书》和《支取首付承诺书》;
应以贷款发放凭证上的日期为准半年之内提取,支取首付后该套房不得再支取每年还贷。
公积金贷款支取首付只能支取到上年6月30日结息时的余额。
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前,又办理另外一套商贷购房的,不得支取公积金来支付首付款。
若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关系证明(需要同一本户口本或同一本结婚证上的人方能代办)和手写授权委托书;以上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供要件→中心受理并审核→中心支付公积金到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或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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