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娟(化名)和阿新(化名)于2005年10月认识并恋爱,2006年2月开始同居,同年8月两人共同出资,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房屋一套,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购房首期款小娟出资5万元,阿新出资10万元,以两人名义向银行贷款30万元。
银行还贷基本由阿新负责,至离婚时,尚欠银行贷款约25万元。
专家视点
婚前共同出资商定购买方式
这套房子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有专家表示,这是双方婚前出资购房,离婚时应当是按出资份额的多少进行分割;但也有专家认为,在购买房产时两人并没有约定是按份额购买房屋,因此可被视为共同出资购买,因此应当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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