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或者要求支付保险金额的案件来说,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该期限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得知或者应当了解到保险事件发生之日开始起算。而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则是从受害者或者权利人了解到确实存在对自身权益的侵害以及负有责任的当事人之日起。
然而,若依据相关法律另行规定,将依其规定执行。
然而,如果被侵害的权益从损害之日起至今已经超过了二十年时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对此进行司法保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受害者或者权利人的申请,决定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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