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确权颁发什么证件
在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过程中,农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便是确权后将会获得哪些证件。
一般来说,经过严格的权属审核和登记程序,农民将会获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这一重要证件。
1.该证件不仅是农民对宅基地合法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其进行房屋建设、修缮、转让等活动的必要依据。
2.为了确保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农民在领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时,应仔细核对证件上的各项信息,确保无误。
二、“一户多宅”和超面积处理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一户多宅”和宅基地超面积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1.对于“一户多宅”的情况,需要区分不同的时间段和政策背景。
(1)对于1987年1月1日之前建设或在全市农村宅基地总登记中已经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如果至今未扩建、翻建,将按实际使用宗地面积登记发证或换证。
(2)对于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前经批准建设的宅基地,如果面积没有突破最高标准,将按现状进行登记,如果面积突破最高标准,超过部分将在土地证书备注栏内作量化备注。
(3)对于1999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后建设的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对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宅基地,在土地证书备注栏作量化备注,并要求拆除旧房或收回多余宅基地。
(4)对于已经依法审批、继承或已经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有合法权属来源的“一户多宅”,以及因政府性工程集中拆(搬)迁安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集中安置依法安置的公寓式农村宅基地,可以登记发证。
2.对于宅基地超面积的问题,也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超出最高标准的部分,将在土地证书备注栏作量化备注,并要求农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或拆除。
(2)对于未经审批新建形成的“一户多宅”,将由农户自行确认一宅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登记发证。
三、城镇居民宅基地登记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宅基地如何登记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1.根据规定,城镇居民原依法审批取得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宅基地,其房屋至今没有变化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以登记发证。
2.需在权利证书备注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或“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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