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外企业来华提供劳务,我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合同是外币的。计算税款时,将人民币兑换成人民币的汇率是多少?如果我想补缴我以前漏掉的营业税,我应该用什么汇率兑换成人民币?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汇率还是补缴时的汇率为基础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首次,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算率可选择营业额发生当日或当月第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提前确定折算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合同为外币的,按照成交发生当日或当月第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确定成交额,提前确定后1年内不得改变折算率。营业额发生的时间通常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一致,但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差异。例如,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已按税法规定实现,但尚未收到款项的,营业额发生的时间按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执行;对于纳税人取得的预收款项,营业额发生的时间也不同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人营业额的人民币折算率,按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以收到预收款项当日或收到预收款项当月第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花税的通知》中规定,如果应纳税凭证中的金额为外币,纳税人应按照该凭证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将其兑换为人民币。因此,如果以外币增加资本,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澄清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山[2008]14号),按会计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的收入是外币,则应按照扣缴义务人支付收入并实际代扣税款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将应纳税所得额折算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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