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在行政程序中,一审原告称为行政相对人、申请人等,被告称为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等。在第二审程序中,它们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又称为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人。?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均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使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在诉讼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3)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4)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6)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7)有申请回避权,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
(8)经审判长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9)有查阅并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10)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11)对已生效的裁判,认为有错误的,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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