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时间:2023-06-06 14:21:24 1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享有行政诉讼权利和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只有具备了这种法律资格,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从而成为行政诉讼当事人。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至死亡时消灭;法人和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能力,自依法成立时开始,至解散、撤销、宣告破产时消灭;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自经主管机关许可或者批准成立时开始,至解散、撤销时消灭。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自年满18周岁时开始;年满16周岁,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生活的公民也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上述年满16周岁的公民除外)和虽年满18周岁但患有精神病的公民无诉讼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即从它们成立时开始,至撤销、解散或者宣告破产时终止。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1、当事人均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在诉讼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3)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4)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6)有权申请财产保全;

(7)有申请回避权,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

(8)经审判长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9)有查阅并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10)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11)对已生效的裁判,认为有错误的,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2、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如果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义务的,胜诉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5)原告有权申请先行给付;

(6)被告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

(7)被告在第一审程序中有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3、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2)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的指挥,不得实施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

(3)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

(4)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

(5)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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