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州区法院对被告人刘某峰、周某、徐某抢劫、绑架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某峰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周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查,2014年9月14日,三被告人因无力偿还因赌博欠下的高利贷,便密谋抢劫、绑架受害人周某仙,企图获得钱财归还三人所欠的高利贷。当日,被告人徐某侦查得知只有被害人周某仙一人在家,被告人刘某峰、周某潜入被害人周某仙家中,用绳索将被害人周某仙捆绑控制,在其卧室内翻得黄金戒指、黄金项链、珍珠项链、玉器等财物。后二人将被害人周某仙绑架至上饶东高速路口附近山上一废弃的防空洞内,由刘某峰打电话给被害人周某仙的儿子毛某勒索赎金300万元。因被害人家属报案,三被告人在被害人家属交纳赎金之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另查明,2014年9月1日,三被告人窜至厦门市,以乘车为由将在火车站附近载客的被害人蔡某绑架至浙江省江山市郊区一寺庙附近,然后打电话给被害人的妻子勒索赎金4万元,后被害人妻子向被害人账户存入4万元,因被告人徐某持被害人银行卡时多次输入错误密码,没有将钱取出,三被告人才将被害人放走。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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