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列举了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况,包括房屋未完成验收、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小区基础设施不完善;开放商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以下是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况:1.房屋未完成验收、未取得相关部门(如规划、消防、人防等)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小区基础设施不完善。2.开放商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3.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的。4.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5.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开 发 商 未 提 供 《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 、 《 住 宅 使 用 说 明 书 》 是 否 影 响 收 房 ?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需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份文件是开发商对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的承诺和说明,对购房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开发商未提供这两份文件,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商品房,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因此,如果开发商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购房人应仔细阅读开发商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如果开发商未提供这两份文件,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0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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