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每年1月1日~3月31日,上年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指什么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指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上述减除费用,指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的扣除标准,即人们常说的“月收入3500元以上才要缴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主要适用于外籍个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是,中方员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3500元,而外籍员工则扣除4800元(3500+1300)。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5.财产租赁所得。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
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上述所得的统计口径,均为纳税人于当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实际取得的所得,而不论所取得的是所属何时的所得,如补发往年、预发下年等。往年预发当年、以后年度补发当年等收入,均不计入当年所得中。
自行申报必须避免的事项
取得收入必须防范下列事项:
1.计税收入不完整。未将工资外补贴、津贴、分红、年终奖金和发放实物、有价证券、代金券、福利等折算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2.分解收入。虚构工作人员名单领取工资,如某房地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人用2人名,或者更多,把工资收入分解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3.取得的隐蔽性收入或从多处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
4.以误餐费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5.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人人有份的各种补助、补贴,未并入计税工资。
6.按工资、薪金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住房费用或补贴,在计征个税时税前扣除。
取得除货币资金外的经济利益应申报纳税:
1.个人消费支出由企业报销应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纳税。
2.企业和员工在规定数额之外缴纳的补充养老金应缴纳个税。
3.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班、工作考察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奖励应缴纳个税。
4.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和电脑等应申报缴纳个税。
5.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放心保)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
6.以公司资金为投资者支付日常生活消费,列支大量用于购买家庭电器、生活用品等消费性支出,应并入投资者个人收入计征个税。
7.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应按规定对个人取得的该项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8.实物收入应纳税。所得为实物的,应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应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9.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团体保险,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金时,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减少个人所得税的事项:
1.擅自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缩小税基。
2.适用税目或计税依据错误。
3.扩大年薪制政策的适用范围,对非企业经营者也按年薪制的有关规定计征个税。
4.利用会计科目规避个税。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记入“管理费用”科目。比如,某公司与员工签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薪金报酬为税后金额,代扣代缴个税时却未按税前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来计算、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5.利用假工资单作弊。
6.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不按规定缴纳个税。即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以虚构零星工程的名义,使用外购发票入账报销的方法套取现金,用于发放补贴、年终双薪和年终奖等。
8.以企业内部优惠价向员工售卖房产,而不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某公司将一套购置价100万元的房屋,以内部优惠形式80万元卖给员工,其中的差额20万元没有计缴个人所得税。
“12万”个税自行申报案例分析
例1:李先生是某科研所研究人员,2013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40000元,提供劳务获得劳务费收入20000元,省政府发放科技进步奖5000元,购买国债获得利息收入5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险一金”13000元,单位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6000元,李先生应按多少收入申报2013年度收入总额?
分析:李先生2013年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47000元。具体计算过程:工资、薪金收入140000元+劳务费收入20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13000元。国债利息收入5000元、省政府发放科技进步奖5000元,免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计入年所得,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26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13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例2:2013年,张女士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60000元,稿酬所得8000元,偶然所得12000元。张女士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险一金”15000元,单位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险一金”30000元,张女士应按多少收入申报2013年度收入总额?
分析:张女士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65000元。具体计算过程:工资收入160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15000元+稿酬所得8000元+偶然所得120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30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15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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