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是公开发行股票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即发起人认购公司拟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依照《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发起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章程;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承销证券,并签订承销协议;应当与银行签订募集股票资金的协议。此外,还应当具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即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国务院批准,《证券法》第十二条还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募集股份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验资证明;(4)招股说明书;(5)代收行名称和地址;(6)承销商名称及相关协议;此外,根据证券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人的,还应当提交保荐人出具的发行建议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发行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其真实性,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上述规定是对发行人在公司成立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限制已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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