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如何在夫妻离婚时分割?
时间:2023-07-05 09:55:41 1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界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

4、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除规定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间的债务如何界定

夫妻之间借款有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协议订立的时间是:婚姻存续期间。

(2)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

(3)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出借的。

(4)离婚时,这笔借款的处理按照借款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内夫妻之间借款有按民间借贷处理,还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样的争论,在法院审理中会考虑以下方面确定:

(1)是否实际发生了借款的事实,如仅书写了借条而无实际借款行为,则借款关系不存在。此种情况常发生在夫妻间玩笑时所写,此种借条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

(2)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婚内借款。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与支配,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婚内借款,借款人需要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3)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婚内借款。因借款来源系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形下,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在离婚时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50%。

(4)婚内的借款属于贷款人婚前个人财产。因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借款人应全额偿还借款本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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