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的法律法规,抚养费用支付至子女的年龄究竟应该延长至何年纪,需视乎实际情况而定。
一般而言,父母有责任负担其未成年子女直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的全部教育以及生活所需的费用,然而对于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自力更生能力,依靠其自身获得的劳动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准的未成年人,父母则可考虑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抚养费用。
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例如当子女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独立生活,亦或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残障人士)时,其父母仍有义务承担起抚养他们成长的责任,继续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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