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清算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向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审批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准企业解散并通知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接着,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并向工商机关备案、公告。清算委员会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至少三人,推选负责人一名,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然后,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进行“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接着,清算组出清算报告,该报告需经企业权利机构(股东)签字确认,获得正式批准。税务局完税注销,办理清税、清票手续,并注销税务登记证。向工商机关注销。最后,依次注销其它证件。整个清算、解散、注销过程合计约7-8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第三条 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9修正):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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