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强制措施要取消多久?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发现强制措施有错误的,应当尽快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申请办理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终止。第二十条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或者在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告知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实施地点和期限;(二)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退回行政机关后,应当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办理批准手续;(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消失的,应当立即终止。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拘留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明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违法财产的,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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