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监察机构在什么情况下不予受理投诉
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务纠纷。
2.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
3.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4.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5.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二、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范围是什么
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所需资料清单
向劳动监察投诉需要以下材料:
1.投诉人身份证;
2.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考勤记录;
7.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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