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深圳地区,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规定如下所述:
其一,若子女家长具有稳定收入,则其所负担的抚养费用应按照该收入的较小值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进行按月式给付;其二,倘若无稳定收入来源,则应依据全年总收入的较小值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作为给付标准,举凡适当情況下,该比例可适度向上调升。关于未获子女抚养权的另一方家长而言,他们亦需承担起相应的抚养费用,具体的金额可以与其夫妻双方友好协商商定,当然也可以交由法院予以裁决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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