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一)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二)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三)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四)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五)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六)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一、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多少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在2008年的2月1日零时起执行新的交强险,由此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将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另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二、交强险理赔程序
(一)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二)提交相关材料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与赔偿有关的事故证明和相关资料。
(三)核定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事故证明和相关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保险金的支付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保险公司按协议约定赔付。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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