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终止通知能否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如果确实发送给员工的个人电子邮件,则可以将其视为书面意向表达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能够有形地表达合同中所包含的内容、信函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第16条第2款规定,如果合同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并且接收方指定一个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则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到达的时间;如果没有规定具体的系统,数据电文第一次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时应视为要约的到达时间
,因此,电子邮件的内容可构成合同条款,其文本(或图像和声音的组合)表达也可确定。本合同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双方均应遵守。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变更或不履行本条款,构成违约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解雇劳动者必须符合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0、41和42条。员工严重违纪违法,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其中不得给予补偿,因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工作满半年不满一年的,为一年;工作不满半年的,为半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终止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另行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替通知。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应当依法解除合同,并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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