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也就是所有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条件的民事案件都由法院立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主要是刑事案件,相比较法院立案,公安机关立案后采取的手段就更加具有强制性,面临的法律后果就更加严重。
法院立案的情况:
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自己到底要不要受理这个案件。具体的审核内容是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是是效力完全的合同,以及被告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果提交的材料证据本身就是不属实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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