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应当这样起诉:
行为人有合同诈骗行为的,犯罪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这个案件应当属于公诉案件,应当去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然后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结束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该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该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后,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由于诈骗分子近年来常常利用签订经济合同进行诈骗,因而往往使合同诈骗罪和合同纠纷交织在一起,不易区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呢?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主观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虚构、隐瞒真实真相,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履约能力。行为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担保。欺骗手段的程度。行为人是隐瞒真相、虚构履约能力,还是只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有某些不实之处。履行合同的行为。订立合同后,行为人是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坐等对方履约上当,在获得非法利益后,推托、搪塞甚至逃跑,还是对履行合同有较积极的态度,既取得一定的利益,同时又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上述区分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而要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从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手段以及履行合同的行为,违约后的表现等几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呢?下列情况应视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行为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即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资金、物资或技术力量。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履约能力,但在期限内能够合法地筹集到履行合同所需的资金和物品。即使行为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义务时,自己或他人能够提供足够担保(包括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而且也根本不去创造条件履行合同,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仅仅以此为根据去下判断,也会有失偏颇。因为履行合同能力的有无和大小是受主客观各种因素制约的,并且处于一种可变状态。因此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还必须考察其他因素。
2.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其手段一般是:无中生有,编造虚伪的事实。如根本没有对方所需的货物、货源,却谎称有货,价格优惠,能及时供应;根本没有经营资格或条件,却设置集资合营的圈套,制造能提供技术和设备的假象。有意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如假冒厂长、经理、采购员、促销员等身份,甚至打着名人、高干家属等招牌欺骗对方,伪造工作证、介绍信、银行凭证等证件和印章使对方上当。规避法律,利用对方的疏忽或不熟悉,伙同对方代理人、代表人在合同条款中大做手脚,通过这些手法,以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对方财物的实质。
3.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合同签订以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象征性的。签订合同后得到的财物一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挥霍,或作与合同毫不相干的其他用途,根本无力偿还。对于这种情况,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均应以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全文1.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