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判定即是一项法律工作,又是一项技术工作,在侵权判定中通常要将法律知识和技术知识结合起来,并根据一定的思维方式、原则和方法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本文就从专利侵权判定的思维路径、原则和方法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和说明。
正确的思维路径是专利侵权判定的基础,司法实务中专利侵权判定通常遵循四步走的路径。第一步是分析专利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在该环节中,权利要求书是分析的客体,中心的工作是将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细化为若干技术特征。第二步是研究被控侵权产品,将被控侵权产品所承载的技术方案细化为若干技术特征。第三步是比照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承载的技术特征两者是否相同或等同,既包括数量上的也包括质量上的。第四步是根据前述第三步的结果判定侵权是否成立。如果构成相同或等同则侵权成立,如果既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等同,则侵权不成立。
在掌握正确的思维路径后,也需要一些基本的原则作指导。这些原则包括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以及多余指定原则。分述如下:
全面覆盖原则在相关的专利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记载,此原则是学理的称谓,沿袭已久,约定俗成。全面覆盖原则的含义是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无一例外地在被控侵权产品中被实现。通常情形是被控侵权产品照搬了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另外特别要说明的是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情形仍然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此时如何理解全面覆盖原则就有些困难。因此笔者认为用全面实现原则代替全面覆盖原则更易懂。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产品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表面不同,但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技术特征,侵权成立。等同原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确立的,对更好的保护专利权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禁止反悔原则,此原则是由被告主张适用的一项原则。因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原告可能为了获得专利局的授权,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缩性的解释,缩小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却主张对专利的保护范围作扩大解释,以图获得更大的保护,此种反悔是不能允许的,是为禁止反悔原则的真义。被告在提出适用这一原则时,应首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制原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及有关文档,根据原告在其中所作的一些承诺、放弃、说明,据此提出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主张不构成侵权。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原告在专利权利要求书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了非必要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中恰好缺少该非必要的技术特征,但侵权仍然成立。此原则是由司法创制,但如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已不赞成适用此项原则。因为此项原则的适用,对社会公众不公。
在具体的专利侵权判定中,具体的方法也同样不可或缺。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两者的技术特征比对时,通常会出现两大情形:(一)在技术特征数量一致的情况下,分为两者的技术特征相同、两者的技术特征等同、两者的技术特征不同;(二)在技术特征数量不一致的情形下,分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多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少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具体表述如下:
在技术特征数量一致的情况下:
两者的技术特征相同,根据前述的全面覆盖的原则,自然侵权成立。
两者的技术特征等同,根据前述的等同原则,同样构成专利侵权。
两者的技术特征不同,不构成侵权。例外情形时,如果不同的技术特征是一种变劣的技术特征,则侵权成立。
在技术特征数量不一致的情形下: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多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侵权成立。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少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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