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的权力如下: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市场监管注册和监督管理等市场实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并承担的责任调查和处理,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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