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4月中国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120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无论这些国家或地区是否与中国缔结了司法互助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执行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的,应当直接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换言之,如果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他国家承认和执行,只要该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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