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立了两份遗嘱。内容相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内容不冲突的,两份遗嘱有效,按两份遗嘱处理遗产。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在遗嘱继承方面,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完全遵循了当时人意自治的原则,规定无论什么样的遗嘱形式都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地位,立了几份遗嘱,内容相冲突,最终立的遗嘱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遗嘱生效条件
立遗嘱人若想使其所立之遗嘱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三)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四)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
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
(一)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三)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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