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3)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2、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3)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3、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4、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费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仍不缴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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