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情况下,发回重审往往并不会继续沿用原有的判决结果。
这是因为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上诉案件的相关审理规定明确指出了,二审人民法院必须经过详细的审理,然后按照不同的情形进行具体的处理:
一种情形是原有的判决和裁定所认定的事实非常清晰且适用法律准确无误,那么就应当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请求,进而维护原有的判决和裁定;另一种情形则是如果原有的判决和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或者适用的法律出现错误,那么就应该以判决或裁定的方式来依法予以改变、拆除或者更正;
再者,如果原有的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够明晰,那么就应该通过裁定的方式将原有的判决撤销,将此案发送回原来的审判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或者在查清事实之后做出新的判决;
最后,如果原有的判决出现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审判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同样通过裁定的方式将原有的判决撤销,将此案发送回原来的审判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当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以后,若有当事人提出上诉,那第二审人民法院就不能够再次发回重审该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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