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出借者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
时间:2023-09-11 21:30:15 36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这段内容讲述了出借家用轿车用于出租后,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情况。由于出借车辆用于出租的行为导致轿车出事故的概率显著增加,即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没有事先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无法作出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的选择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此,车主在出借车辆时需要注意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发生风险。

未经告知保险公司,出借家用轿车用于出租后,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出借车辆用于出租的行为导致轿车出事故的概率显著增加,即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如果被保险人没有事先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无法作出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的选择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出 借 车 辆 保 险 怎 么 处 理 ?

出借车辆保险怎么处理?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出借车辆属于机动车,出借人应当为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果出借人没有为机动车投保该保险,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的,出借人并不具备缴纳保险费的资格。因此,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由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出借车辆保险由出借人承担,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出借人没有为机动车投保该保险,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

出借车辆保险要注意,出借人应为其车辆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否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时,由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出借人没有为机动车投保该保险,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因此,出借人应提前告知保险公司其车辆用途,以免发生纠纷。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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