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有哪些特点?寿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特征:(1)合法性,寿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包括根据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利益和根据当事人协议产生的合法利益。(2)当然,寿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既有利益。寿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寿险的保险利益在合同成立时必须存在。合同订立时不存在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的利益,即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利益。
寿险的利益并不是直接体现在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上,而是体现在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或依赖上。保险利益在立法上大体可分为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和兼顾利益与同意原则。我国采取最后一项原则。寿险的保险利益形式。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的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为自己或者他人的利益随意订立保险合同,也可以随意约定保险金额。
(2)配偶、子女、父母,根据一般原则,家庭成员有相互保险利益。家庭成员有血缘关系或者有经济利益的,投保人以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签订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的其他家庭成员和近亲属、其他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主要包括被保险人的直系血亲,如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孙女、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寄养关系和其他旁系血亲的继兄弟姐妹。被保险人对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必须以相互赡养或者扶养为前提。
(4)被保险人同意由他人投保,被保险人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为基础申请人寿保险的,无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关系,与被保险人签订人寿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五)对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申请人对他人有个人信托或者积极的利害关系或者法律权利。因人身死亡或者残疾影响申请人利益的,申请人对该人具有保险利益,与申请人有其他严重关系的人主要限于申请人的债务人和申请人的财产、事务管理人,被保险人员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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