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盖章的必要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08 09:34:43 1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签订合同时盖章需要注意的是:

1、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完全一致;

2、加盖的公章是否具有法定效力;

3、签订合同盖章时,应加盖骑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签字或者盖章前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当成立合同。

签订合同时约定质量条款时应当注意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

1、对标的物有国家标准的,可以约定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2、没有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可以约定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也可以约定按照企业标准执行。

3、在合同约定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如果没有上述的标准或者虽然有上述的标准,但买方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买方的特殊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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