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只有申请证人左某、王某、雷某出庭作证的证言及2009年7月23日向被告催收款项时双方对话的录音,而无书面借据。证人左某、王某、雷某在其证言中均证实,被告于2007年3月借左某款2万元,原告为被告保证。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左某借款,原告于2007年6月11日代被告偿还了左某的借款本息2.6万元;证人左某、雷某证实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向被告催收款项时被告认可偿还原告2.6万元及利息。经质证,被告除对证人证实的原告代被告偿还左某借款时的具体时间、撕毁借条的地点等不一致认为是虚假的不认可外,对其余证言均无异议。原告提供的录音中有被告表示要偿还原告2.6万元及利息的内容,经当庭质证,被告认可该录音中有其说话的声音,认可该录音与本案有关联性,但认为其当时是受原告胁迫,且录音来源不合法,内容是剪辑过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证言和录音是否能作为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证据,法院认为,原告申请的证人所作的证言,能证明被告借左某的款
全文4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