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26日,某村村民余某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于某从1996年3月26日至2011年3月26日共承包9亩土地15年。合同还规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后来,1999年,为响应国家政策,村里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了整修,整修涉及村里35户村民承包的土地,其中包括余某承包的9亩土地。村里召开村民集体会议,作出调整决议,按照原合同确定的亩数,将村里其他机动用地全部承包给村里因土地改造被原承包地占用的35户村民,报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村民集体会议还决定,对35户村民减免一定数额的承包金,以弥补土地生产力下降造成的经济损失。
[不同意]
在本案中,余某认为与某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15年,他在承包地上耕种了3年,而某村未经同意就调整了土地位置,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也发生了变化,这是错误的一个村庄单方面终止合同。
某村认为,该村所有土地的调整改造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将土地重新承包给俞某等35户村民,在实体和程序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但原合同部分内容的变更并不改变合同的实质。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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