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期限转让股权约定是否有效吗
约定限制期限转让股权的,如果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该约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股权转让的方式
1、内部股权转让:
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较为便利,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再依据公司法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变更工商登记等即完成股权转让。
2、向第三人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除办理上述手续外,有其特殊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关于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基本原则,对此特殊说明:
(1)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此处是以人数作为投票权基础,不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
(2)是以不包括转让方在内的其它股东作为计算的基本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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